院行政〔2017〕2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先进,树立榜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按参与综合素质测评学生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
第二条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各班将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报院(系)汇总,由院(系)初步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汇总并在全校公示、公布。
第四条 校团委指导的学生组织(合肥学院学生会、金年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金年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助理等学生组织依据本评选办法,由各主管部门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推荐,并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符合推荐条件后,完成初步审核,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公布。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同学进行公开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金年会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执行,各院(系)负责将经学生处审核、盖章的《“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存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积极追求进步,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
第七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或专业前20%,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
第八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认真参加体育俱乐部活动,成绩良好以上,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第九条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
第十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注重维护集体荣誉;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志愿(义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干部职责;
第十三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或专业前30%,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
第十四条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同学,大胆管理,在集体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 带头参加志愿(义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章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十六条 凡在本学年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学校警告或以上校纪处分者;
第十七条 凡在本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含补考)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所在宿舍在本学年卫生检查总评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者;
第十九条 其它不良行为学校认定不宜参评者,由所在院(系)会同学生处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和减少评选条件,修订评选办法,并事先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评选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