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工作基本操作规范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公示;

(三)校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注意事项:

1.所有拟授学位学生的审核资料(资料上签署:“经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拟对****名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系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日期),附详细清单,学生亲自签名确认。

2.对已经申报毕业,但不能获得学位的学生,要准备详细表格。包含学生基本信息,什么原因不能获得学位,及不能获得学位的原因(所对应的文件条款)

附详细清单,学生亲自签名确认。签署“经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拟对****名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系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日期

对结业学生的情况说明,需要详细信息。附详细清单,学生亲自签名确认。签署“经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拟对****名学生作结业处理。系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日期

所有未毕业,未结业的在籍学生(延期学生)上报详细表格(包含学生基本学生信息,应修学分,已修学分,未修学分,未修模块(课程),并备注特殊信息)附详细清单,学生亲自签名确认。系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日期

3.按照学位办公室规定日期上交以上所有材料,逾期材料不再收取。

4.规定日期的次日,未按时上交材料的系部,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直接向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说明原因,并于当日交齐所有材料。

5.规定日期后第三日,召开各系部协调会,对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6.规定日期后第五日,召开院学位评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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